合作方拖欠货款,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介入诉前调解帮讨回
【案 由】买卖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:深圳市光明新区,法定代表人:颜某。
被告江门市xx电器有限公司,住所地:江门市江海区,法定代表人:万某。
原告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8年6月15日就1500W-28J-18MM一体四线圆插、1500W-28J-12MM一体四线圆插、1500W-28J-10MM一体四线圆插等产品达成采购协议。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送货至被告处,被告接收所有货物。2018年7月2日,原告向被告送达上述货物的对账单,后被告对货物价格165930.8元也予以了确认,但确迟迟不肯付款。此后,经原告多次催要并委托律师发下律师函,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推诿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为此,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:1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5930.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36.8元(以货款165930.8元按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1.5倍,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,暂记至2018年10月1日),以上共计168667.6元;2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?拖欠金额为多少?
【处理结果】
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下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截止2018年10月16日,乙方江门市xx电器有限公司共拖欠甲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65930.8元人民币(大写:壹拾陆万伍仟玖佰叁拾元捌角整)。
二、甲方同意核减8000元货款作为乙方自行修复其他非涉案产品的费用,即双方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157930.8 元人民币(大写:壹拾伍万柒仟玖佰叁拾元捌角整)。
三、付款方式: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。
四、乙方付款后,甲方申请终止诉前联调程序,撤回对乙方的起诉。
五、乙方付款后,双方就签订本协议之前的所有交易再无任何纠纷(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拖欠、利息、违约金以及产品质量等),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。
六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一份交法院备份。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,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,则本协议自动终止,甲方仍可按照原货款数额向乙方主张权利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,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。原告已按约履行供应货物的义务,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。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,被告仍未能及时支付货款,构成违约,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最后,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诉前调解,原告同意被告在协议签订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,以了结本案的纠纷。
【相关规定】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,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,分清是非,进行调解。
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,必须双方自愿,不得强迫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。
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。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、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。
调解书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,送达双方当事人。
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LHMS0063档案编写】